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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記者孫思婭) 楊先生購買動車組二等座票后,被安排到餐車就座。楊先生要求鐵道部給出明確說法,但鐵道部稱這不屬于政府公開信息。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判決鐵道部須在判決生效15日內作出答復。
楊先生起訴稱,去年10月31日,他在保定火車站售票處購買了一張北京南站至無錫的動車組火車二等座票。次日晚,楊先生乘坐列車時,發現與車票對應的8號車廂是餐車,和他有相同遭遇的還有30多名乘客。大家要求按火車票標明的二等座進行安排,或者退票、打折,但被乘務人員拒絕。
楊先生說,按照相關規定,開賣餐車票,必須要等普通一等、二等座票全部售罄,且出票前,售票人員要明確告知旅客此座位為餐車座位,讓旅客自由選擇。楊先生稱,他購票時,普通一等、二等座票并未售罄,也未得到任何告知。
楊先生認為,將餐車座位冒充二等座票賣,是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是“掛羊頭賣狗肉,故意欺詐”。他指出,“餐車賣票”存在4點損害乘客權益的地方:一、餐車沒有行李架,乘客行李只能放在腳下;二、餐車座位很硬,根本就無法靠著睡覺;三、餐車走道兩邊堆放大量的床單等雜物為易燃品,不符合安全規定;四、將餐車座位冒充二等座位賣,讓乘客無處就餐。
為討說法,楊先生向鐵道部申請公開“鐵路部門賣餐車座位票的規定”相關信息,并要求對方給予書面答復。鐵道部在去年11月7日收到申請,但截止到當年11月25日起訴之日仍未答復。因此,楊先生起訴要求鐵道部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
鐵道部辯稱楊先生申請的事項不屬政府公開信息。鐵道部承認在去年11月7日收到申請,鐵道部政府信息公開辦公室受理的時間是去年12月8日。收到楊先生的申請后,審查并向其他部門進行了協查,結論是出售餐車座位票是相關鐵路運輸企業的自主經營行為,各鐵路局根據工商局的規定辦理了企業法人登記,有權自主開展。鐵道部稱,已和楊先生進行了口頭溝通,告知他鐵道部并沒有制定有關發售餐車座位票的規定,并解釋了鐵路運輸企業為了緩解鐵路運輸壓力、方便旅客及時出行而發售餐車座位票的有關情況,以爭取楊先生的理解。
法院認為,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而此案中,楊先生的申請在15日之內未得到答復,目前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鐵道部進行過答復。因此判決鐵道部在判決生效后15日內,依法作出答復。
據了解,7月12日,楊先生收到了一審判決,而楊先生在收到判決的15天內并沒有上訴,目前他也沒有收到有關鐵道部上訴的信息。據了解,鐵道部作出答復的限期還未到。
(轉載京華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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