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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八大精品案例”出爐 公交車“見死不救”擔責15%
廈門網 http://www.xmnn.cn 2011-07-02 08:20

王乃玲 圖
廈門網-廈門商報訊(記者 陳光豪 通訊員 安海濤)昨日,廈門市兩級法院2010年度“八大精品案例”新鮮出爐,這些都是“千里挑一”的案件。本報報道過的“被告上海祖龍公司及被告人陳榕生內幕交易案”等案件榜上有名。
案情
老人上車時猝死
2009年9月22日下午,一輛4路公交車停靠大同路口的公交車站。當時,候車的乘客依次上車,排在最后的老王扶著車門準備上車時,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腦勺流血。司機見狀,與公交車上其他乘客交談以證明車輛并未碰到老王后,即駕車離去。隨后,路人及時撥打120求助并報警。當日下午,經醫療急救中心現場確認:老王當場死亡,無搶救意義。此后,老王的幾個子女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
判決
“見死不救”
擔15%責任
思明區法院認為,老王已年滿77周歲,并患有較嚴重的腎病,已進行了長達一年多的血液透析,可見其身體虛弱。當時,公交車已停穩,其仰面垂直倒地是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老王對其自身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即85%的責任。司機在老王倒地后,有法定的保護和救助義務,但其卻選擇駕車離開現場,使老王失去獲救的可能性和最佳時機。其當時持不作為的放任態度,違反了先合同義務,存在締約過失,對老王的死亡存在一定的過錯,應承擔15%的責任。由于司機是職務行為,其后果應由用人單位承擔。
當事人上訴后,廈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評析】
本案是一起公交車司機因“見死不救”違反先合同義務而引發的城市公交運輸合同糾紛。“見死不救”這個詞,有著強烈的道德譴責意味,但就法律層面而言,“見死不救”是否就應承擔責任,其責任邊界又在哪里?是人們關注的熱點。其關鍵就在于是否負有義務,因為“無義務,即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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