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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機關】 交體法
【實施日期】 1996年10月1日
第一條 為全面掌握交通系統年度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加強對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檢查,根據《交通行政執法監督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在每年初制定本地區或本部門的交通行政執法工作安排和計劃,并將執行結果于第二年第一季度向上一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相應機構具體負責交通行政執法年度工作報告制度的落實工作。
第四條 年度執法工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
(一)本年度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基本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情況、行政許可的開展情況、規費征稽情況、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況、處罰決定的執行情況、行政復議工作開展情況、行政應訴工作開展情況等);
(二)交通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的情況;
(三)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經驗;
(四)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整改建議;
(五)交通行政執法工作中其它需要報告的內容。
第五條 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部屬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向交通部(體改法規司和主管業務司局)報告并具體規定其所屬地區和部門的報告程序。
第六條 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對不執行本制度情況可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對于逾期不報告的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報;
(二)對拒不改正的,建議其主管機關或直接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實施行政處分;
(三)對于交通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上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
第七條 本制度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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