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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歲的閆女士在乘坐公交車時,因司機加速啟動而摔傷,致左手骨折,海淀法院近日判決公交公司賠償14萬余元。 閆女士去年10月9日8時乘坐568路公交車,車從金溝河公交站駛出時,因司機加速啟動,導致她在公交車上摔倒受傷。隨即閆女士被送入醫院,診斷為左橈骨遠端骨折等,住院治療18天。閆女士提起訴訟索要醫藥費、精神撫慰金等16萬余元,其中包括閆女士兩個精神殘疾女兒的被扶養人生活費7萬余元。 公交公司對此事故及閆女士的傷情沒有異議,稱事發后積極配合閆女士治療,并對她提供一些幫助。但公交公司認為,閆女士受傷是在公交司機避險的過程中造成的,她主張的精神損失過高。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公司并未看到被扶養人的實際情況。律師費是閆女士的訴訟成本,應該由她自行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交司機操作不當導致閆女士受傷,故應由公交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但閆女士提出的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過高,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酌情判定;而律師費不屬于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法院不支持,最后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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